慢性病病患回診的目的在於可讓醫師再觀察病情是否有變化,目前藥物控制的效果好不好及處方需不需要變更,因此鼓勵病人回診做進一步的檢查而不要自行購買藥品。
如果病情穩定可請醫師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,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,可以分多次調劑,每次最多可給三十日內的藥量,每次調劑須於上次給藥服用完之前七日內,才憑處方箋至上述醫療院所或健保特約藥局調劑,如此一來,就可以節省掛號費及繳交健保藥品部分負擔費用及減少奔波之勞苦。
(資料來源:衛生署)